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供水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供水服务水平,保障全县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参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文件、条例,县水利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职责及范围、水源与水质、运行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监督考核、附则七个章节,主要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农村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及目标等内容,《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日常运行维护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职责及范围。明确农村供水三个责任,即:辖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水利局监管责任、供水单位(企业)运行管理责任。并对职责和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三)水源与水质。主要对水源地水质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平昌生态环境局、水库运行保护中心、辖区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做好各类饮用水源地监测和保护工作,定期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保障水源水质。供水单位(企业)加强水厂制水和出厂水水质管理,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
(四)运行管理。按照工程类型,实行分级负责制,国营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由四川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由镇村负责,分散供水工程由镇村指导用户自行负责日常管护。以寨子梁水厂为首的五座民营供水工程,由各供水单位(企业)自行负责。
(五)服务质量管理。供水单位(企业)与用水户建立各类信息渠道,第一时间处置各类问题。超过规定停水时间,需提前发布停水信息,第一时间告知用户,逐步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六)监督考核。针对违反本办法所明确的责任事项,将对供水单位(企业)落实严格考核制度,确保本办法能有效落实落地。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