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家口镇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整合全镇力量、整体联动,及时发现、控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维护全镇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
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信访司法指导协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各单位部门、各村(居)共同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诉调、访调、警调“三调对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成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政法委员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派出所、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镇相关站所办人员以及各村(居)支部书记组成。
2.各村(居)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主任(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委员(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1人为拥有调解经验、调解能力的德高望重之人,1人为文化程度较高、能熟练使用电脑和操作“随手调APP”的年轻人(由网格员兼任)。
3.在基层群众中积极发展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大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力度。
4.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账)标准,依据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严格选聘。人民调解员由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需要进行选聘,并确定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报镇确定选聘人选,经培训后上岗。
2.配备标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应当配备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名,鼓励配备专职调解员。
3.加强培训。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业务培训。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岗前培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县法院、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交流研讨、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及调解技能等方面业务指导和培训。
4.案件补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补贴。
五、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及要求
1.排查。各村(居)人民调解员积极到村民家中座谈,实地了解群众意愿。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纠纷信息与苗头。重大活动、重要节点期间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记录,强化预防,并定期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登记。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等。
3.受理。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属于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并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4.调解。各村(居)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先由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应在村(居)完成调解,并依法分类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协议文书。
对报警处理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员接到出警人员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必要时协助警察提前调解。
对诉讼处理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员接到法院通知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对较为复杂矛盾纠纷、村(居)调解无效的矛盾纠纷,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时,由村(居)人民调解员带领当事人,并携带相关调查材料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解,直至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完成调解。
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突发性事件和纠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确定相关站所办参与,必要时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制定调解措施,统一进行调解。调解协议文书相关部门协商完成,规范制作,签字盖章生效。
5.分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难易程度,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部分矛盾纠纷有序分流至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处理。
6.督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逐一督办,对重点矛盾纠纷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7.建档。对受理的矛盾纠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件详细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预测矛盾纠纷发展趋势。
六、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机制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奖励。对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高的村(居)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在全镇范围内通报表扬,并作为每年度“巴中好人”向上级组织推荐。
2.各村(居)人民调解员上班时间正常坐班,或到村民家中进行座谈,排查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因未座谈不能及时发现矛盾,导致矛盾激化的,扣发人民专(兼职)调解员相应金额的工资或补贴。
3.各村(居)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维稳工作纳入村级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因受理不及时,调解不得力,推诿及不管不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越级到县、市、省、国家上访,产生不良后果,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违反调解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于工作失职,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5.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纠纷调处与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