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龙镇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
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和《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原则
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镇级民政办将审核后的救助花名册报镇财政所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1)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2)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三)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相关材料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依申请受理。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户籍地和急难发生地村(居)、民政办应当加强沟通协助,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主动发现受理。镇民政办、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办、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五、审核确认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按照办法第四条相关要求开展审核确认。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有关材料和手续。
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字。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通过民政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不再单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算各项刚性支出并酌情扣减。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经济状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临时遇困的实际情况。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办调取佐证材料。
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5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民政办。
审核确认。
(1)材料审核。民政办应当全面审核村(居)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补齐补正后重新报送。
(2)重点复核。民政办门应当对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重点复核,并按照一定比例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抽查。
(3)确认决定。民政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结果公示。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结果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申请人拒绝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民政办和村(居)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民政办应当全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审核、确认临时救助申请,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民政办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政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执行,其中,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七、临时救助监督管理
镇纪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绩效评价,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镇民政办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