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家镇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猪瘟继续实施过渡期免疫政策。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H5+H7)三价天活疫(H5N1Re-11株+Re-12株,H7N9H7Re-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Re11株+Rc-12株+H7N9H7Rc3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H三价灭活疫苗,H5N2rSD57株+rFJ56株,H7N9rLN79株)。
(二)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疽二联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对不具备自主免疫能力的散养户,由政府采取购买基层动物防疫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按照全镇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各村(社区)要制定辖区内的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且对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责。财政所要确保强制免疫经费(包括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耗材、人工、人员防护等)落实到位。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组织、指导并实施辖区内的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积极主动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考核。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官方兽医负责监督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依法查处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建立免疫档案、不加置畜禽标识等违法案件。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畜牧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要结合辖区防控实际,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督促防疫员对散养动物强制免疫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疫苗使用管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疫苗使用台账制度,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对各村级防疫员疫苗的领取数量、保存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组织技术培训。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在春、秋二季集中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要注重实用性,直观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升防疫人员对疫苗冷藏保管、运输及操作规程的技能水平。
(四)完善免疫档案。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健全完善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六、监督管理
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村(社区)要密切配合,强化落实养殖业主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围绕“两个确保”总体目标任务,扎实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疫情和动物原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