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水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开·云官网关于印发〈开云体育足球官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昌府办发〔2021〕13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突出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控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农户主体、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农户建房的主体作用,既功能齐全又集约美观,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格局和质量。引导农户树立健康的住房消费观,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 能力改善居住条件。
第六条 因地制宜、保护特色。充分考虑农村自然环境条件和人口流动趋向,杜绝大拆大建,保持巴山民居特色,促进形式多样、协调美观。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保留乡土气息,保存乡村风貌。
第七条 生态宜居、合理用地。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乡村生态底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新建、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安全因素导致房屋毁坏需重建或需避险搬迁的;
(四)因聚居点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公共事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五)响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整体部署、参与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节约用地指标,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六)外地迁入本村落户为正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七)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发展规划的;
(二)选址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法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土地增减挂钩货币安置等并签订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协议的;
(五)在各类项目实施中,通过货币补偿、易地还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农村住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削山坡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边坡防护,确保安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办理农民建房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民小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辖区派出所出具最新户籍证明)、农房设计图等。
(二)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复核。
(三)村级复核。村级组织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镇便民服务中心。
(四)部门核实。镇便民服务中心接收申请后,立即交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同级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联审会议,联席联审实行预约联审制度(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与相关部门约定集中现场核查时间,如相关部门无法按时参加,须在约定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审查的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宅基地申请提出审批建议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农户。
(五)镇批复。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批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城市规划区内农户建设住房,由农户按程序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六)备案建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宅基地审批、监管台账。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向农户提供农房设计图集(3人以下2种、3—5人5种、5人以上3种)、施工示意图及《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供农户选择使用。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第十二条 房屋设计和配套设施符合生产生活需求,体现规范、标准、适用。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用地建房住宅层数超过3层(含3层)、跨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报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建房农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流转宅基地或虚构身份骗取宅基地流转,严禁“ 明租实买”等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十五条 每个村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1名,原则上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确定,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行为管理、监督、巡查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组建村网格化巡查队伍,由联社村干部担任网格巡查员,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完善宅基地巡查台账。网格巡查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宅基地巡查,发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发放停工通知书,并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追责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遏制一切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因巡查失职导致违建行为发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由镇纪委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定点放线、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四到场”要求。
规划选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收申请后,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同级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对农户选址地点、占地类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书面意见。如涉及林地、耕地等转建设用地,由林业、自然资源部门完善农转用手续。严禁部门工作人员核实现场随意表态。
定点放线:申请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在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报镇人民政府,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同级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四至边界、占地面积等进行现场规划确认。
建设监管:由村级协管员配合镇住建、应急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要求承揽人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竣工验收:收到验收申请后,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验收,实地检查农户住房占地面积、四至位置、宅基地利用,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并督导建房村民和承揽人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施工记录、影像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建房有关资料报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十七条 农户宅基地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住房建设。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宅基地交由村集体安排使用。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镇级部门工作人员、村社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委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四)联席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农业、自然资源、水务、住建、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违反行业规定乱签字乱表态造成违法建设发生的。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纳入工作督查考核事项,针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