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兴镇全民健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身体素质,提高幸福指数、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西兴镇全民健身政策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西兴镇全民健身活动,以及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运动、健身活动。
第三条 全民健身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从“单位牵头,社会共同参与”向“全民参与,共享发展”全面推进。
第四条 政府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都是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支持和协作共同发展。
第五条 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扶持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协助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本规章遵循科学、公正、民主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全民健身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 全民健身项目
第七条 西兴镇全民健身项目,主要包括:
(一)群众性体育活动,例如广场舞、健身操、徒步大会等。
(二)体育赛事,例如篮球赛、足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
(三)健身器材设施的免费开放。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体育活动。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各种全民健身项目,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后,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三章 健身场所与设施
第九条 政府应加大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体育设施,普及全民健身事业。
第十条 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时,应考虑各种人群的需要,分别建设适合老年人、儿童和青年人锻炼的设施和项目。
第十一条 健身房应具有安全、环保、卫生、易于维护的特点,设备应合格。
第十二条 所有公共健身场所,必须有专业的管理人员,组织卫生、安全、秩序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 政府应予以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政策,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制定全民健身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并建立健身设施巡检制度,确保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或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可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本规章所未涉及、模糊或有争议的具体事项,应结合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进行解决。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