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兴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一、明确职责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各村(社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要加强乡厨“一卡两证”(健康卡、食品经营备案证、培训合格证)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严格备案审查,做细做实“双报告、双承诺、双告知”工作机制,做到“应备尽备”,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协助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二、健全制度
(一)健全申报管理制度。各村(社区)要将监管工作落实到户,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凡村民因婚丧嫁娶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时,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镇人民政府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各村(社区)按要求做好集体性聚餐活动现场监督指导。应急状态期间,农村集体聚餐一律停办。未及时向村(社区)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员要主动上门服务,切实把好各环节食品安全关口,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对违规组织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二)健全农村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各村(社区)按照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督促农村厨师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县级及以上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让其上岗。
(三)健全食品及原料检查制度。各村(社区)及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工作管理,负责督促集体聚餐举办者搞好集体聚餐场所卫生清洁工作,督促其索取购物凭证,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菜肴要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所有菜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对不合格食品一律就地进行销毁。
(四)健全农村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承办者、村(社区)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医疗单位要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食药岗及卫生院上报,各村(社区)、村卫生室及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留样菜肴、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救治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追究
镇党委、政府将严格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集体聚餐举办者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