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土垭镇人民政府 > 其他法定信息

土垭镇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制度

2024-10-10 11:50
 来源: 土垭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和附属设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镇境内的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路政和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专用公路及其他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均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和控告一切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积极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国土、住建、水务、农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积极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积极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八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镇同意,由镇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备案。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告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村(居)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由镇政府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bob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