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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土垭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16 13:08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民办函〔2020〕21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务必坚持按户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坚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原则;坚持村居责任主体的原则;坚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原则。

二、吃透政策标准

(一)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540元/月提高到5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4200元/年(350元/月)提高到4680元/年(390元/月)。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对象。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人员;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家庭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核算收入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程序据实补差保全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大疾病患者指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再生障碍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艾滋病的患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

(三)保障类别认定

1.城市低保分类。B类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90元,且主要劳动力属1-2级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90元,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A类对象指:整户按照B、C类最高标准施保仍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

2.农村低保分类。A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4680元,且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4680元,且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4680元,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对象即特殊保障类,是指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智等原因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等措施保障其收入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家庭且整户按照A、B、C类最高标准施保仍达不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

(四)补差标准认定。

1.城市低保补差标准。

A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收入总和;

B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67元—336元;

C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66元。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

A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73元—193元;

B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48元—168元;

C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123元;

D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收入总和。

(五)分类施保。

重大疾病患者:城市80元/人.月,农村60元/人.月;

1-2级重度残疾:城市40元/人.月,农村20元/人.月;

困境儿童:城市100元/人.月,农村100元/人.月;

注意:重残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对象;重病指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再生障碍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艾滋病的患者。

三、把准关键重点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省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一是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取消;二是对重残、重病保人没有保户的低保家庭,严格把握其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进行入户算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较高且又低于我县最低年人均纯收入468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必须按户施保、据实补差;三是已享受C类补差对象的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入户重新核算收入,据实补差;四是对农村巩困拓展民政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问题。按照民发〔2021〕16号文件及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32号文件精神要求。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依靠产业就业等措施保障其收入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实行兜底保障。差多少补多少,但不超过每人每月390元,但必须按严格对象、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五是新增低保家庭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必须入户核算收入帐,严格评定程序,严格审核审批,必须按户施保,据实补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六是按照《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成年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家庭不符合城乡低保政策条件的,如成年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无在职、拥有车辆(船舶)、领取养老金、经商、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商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等违规事项,可以将成年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单独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四、工作任务

(一)主动发现,全面排查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要重点关注未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户等收入不稳定,返贫风险高的困难家庭;要持续关注受灾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实际困难,务必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病、就学等必要刚性支出,综合研判评定困难程度。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实施整户保;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放宽到三级)等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综合运用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1.对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对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人口及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镇(办事处、管委会、局)民政部门在作出调整保障金额或者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低保对象本人并告知理由。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对建档立卡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实行“一兜到底”,不中断,防止返贫,做到应兜尽兜;对符合低保条件尚未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人口要尽快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3.对老年人赡养费收入进行复核。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5%计算为赡养费,赡养费平均计算到应当赡养的每个对象。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单独将老年人纳入低保保障。

4.对农村低保中D类对象进行复核。为助力脱贫攻坚,农村低保中D类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时进行了程序简化、资料精简。本次复核时要逐户完善资料,重新核算家庭收入,及时动态调整保障类别及保障金。

五、年审程序

(一)2021年5月25日前,低保对象本人向村、社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信息、残疾证、患病病历等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村社应当单独予以登记备案,并报镇备案留档,确保在册低保家庭中符合备案条件的全部登记在案。

(二)2021年5月30日开始,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村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做到所有年审对象100%入户,填写入户调查表,然后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并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2021年6月20日前,村、社对通过评议、且公示无异议的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审核记录,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仍符合低保条件但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继续实施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救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扫描到“数字民政系统”申报变更或停发。

村将年度审核情况以政府文件报镇,并随文上报材料有:年度审核情况报告、动态调整花名册、低保取消花名册、村审核会议记录及公示影像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行政策宣传。各村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及时解答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干部职工亲属享受低保,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无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据实填写《四川省干部职工、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存档备查。

(四)严格确保工作实效。各村要严格落实《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巴中市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认定且有特殊困难的边缘群体,应适当从宽把握。要注意将违纪违法、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实践区别开来,坚持容错纠错、爱护干部,最大限度发挥低保制度保基本、惠民生、促脱贫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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