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京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低保、特困对象年审复核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巩固住、拓展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川民发〔2024〕50号)《中共开云体育足球官网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体育足球官网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纪办〔2024〕11号)《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民政局<关于印发开云体育足球官网2024年低保、特困对象年审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民发〔2024〕46号)等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原则,真正做到对象精准、动态管理。
二、吃透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1.认定条件
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共同居住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刑满释放、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缓刑、假释、管制等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人员以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人员;⑤不在同一户籍中但事实上长期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供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②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③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连续1年以上未共同生活的人员;④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⑤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且在监狱、看守所等地实际服刑的犯罪分子;⑥特困人员、孤儿、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保障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照市级部门发布标准执行。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533元/月。市级部门发布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3.保障类别
(1)城市低保分类。A类家庭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家庭指: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家庭指:家庭因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大、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E类家庭指:城市困境儿童;F类家庭指:重点关注家庭。即整户无劳动力的兜底户和因固定收入、财产状况单独备案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
(2)农村低保分类。A类家庭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家庭指: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家庭指:家庭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家庭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因收入原因纳入监测的对象;E类家庭指:农村困境儿童;F类家庭指:重点关注家庭。即整户无劳动力的兜底户(D类对象除外)和因固定收入、财产状况单独备案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
4.补差标准
(1)城市低保补差标准
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351元-400元;
家庭次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277元-350元;
家庭普通劳动力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70元;
重点关注家庭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元-740元;
困境儿童每人每月740元。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
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210元-240元;
家庭次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人员补差区间为158元-210元;
家庭普通劳动力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80元-135元;
重点关注家庭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元-533元;
困境儿童每人每月533元。
注意:重残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对象;重病指患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和艾滋病的患者。
5.分类施保金
重大疾病患者、困境儿童:100元/人.月;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认定条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是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个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以下几种情形: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2.保障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62元/月(机构供养人员参照城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93元/月。
3.保障类别
持有开云体育足球官网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三、工作任务
(一)防止“漏保”,做到应保尽保
利用本次复核工作,组织动员村(社区)干部走村入户,要广泛走访、主动发现、及时申报、摸底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困难群众,要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动态监测户、边缘易致贫困户等收入不稳定,因医疗、教育支出大,致贫返贫风险高的困难家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低保。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
1.坚持“整户施保”为主、“单人施保”为辅原则,纠正“单人保”代替“整户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按程序“整户”认定为低保对象: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②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就学等增加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其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①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⑤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⑥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救助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①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②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③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④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住房和商品房的;⑤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⑥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⑦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⑨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⑪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特殊情况处理:家庭成员在领取社会养老保险扣除因患重大疾病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小型非经营性车辆作为代步工具、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实际经营等情况通过主动备案后可以按程序纳入低保。
(三)动态调整,科学核算保障金额
城乡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根据家庭成员人数、收入、刚性支出以及家庭财产等情况综合研判评定困难程度,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适度扣除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病、就学等必要刚性支出。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实施整户保;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放宽到三级)等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综合运用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
(四)保障重点,织牢兜底保障网
为做好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监测对象”享受低保的纳入D类管理,没有被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监测对象”,但通过收入算账,整家纳入A、B、C类保障仍不能到达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F类管理。这两类对象要逐户核实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坚持整户纳入,高限施保。
(五)对现有特困人员开展复核认定和集中供养意愿调查
一是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散居在农村的失能和半失能人员要进行重点核查,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按程序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二是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确保“六有”达标的基础上落实好监护责任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书,定期上门走访,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陪护”。
四、方法步骤
此次社会救助对象年审复核工作由镇统一安排,村(社区)组织实施。复核工作从2024年7月20日开始,到9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 7月31日)
镇要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宣传年审复核工作的方法步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率,为审查复核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入户核查(8月1日— 8月20日)。镇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主体责任,对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100%的逐户进行调查,及时组织社会救助调查小组,采取多种方式,核实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现场填写《授权委托书》和《入户调查表》并经当事人和调查人签字确认。
2.复核认定(8月21日—8月31日)。民政办汇总复核情况,镇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进行集中复核认定,确定享受情况。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无论家庭人员、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民政办均要将复核资料上传至“天府救助通”系统。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公示评议(9月1日—9月7日)。镇、村(居)委会根据复核认定结果同步进行长期公示(不得公开无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民政办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三)总结上报和抽查(9月8日—9月15日)
镇民政办应在9月7日前完成低保年审复核工作,于9月15日前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及相关表格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收到镇民政办上报的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工作人员按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组干部近亲属、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特定财产对象享受低保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100%进行调查核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年审复核工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工作,量大面广,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镇要加强工作领导,政府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的人员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年审复核期间,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复核工作的,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二)做细档案,提高效率。低保、特困对象实行“一户一档案”,档案应进行归类、建档和管理,其档案包括:对象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印发各类kaiyun手机,会议记录、工作文书、动态花名册等,确保来源可靠、便于查找、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镇民政干部职工亲属享受低保,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无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据实填写《四川省干部职工、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镇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要逐一签订《四川省民政干部亲属不违规享受低保承诺书》;申请低保家庭要对家庭成员中特定职业、特定财产主动备案,填写《家庭成员特定职业、特定财产申请享受低保情况备案表》;因救助对象本人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由其监护、委托照料人代为持有卡折、支取救助资金的,要填写《代为持有卡折、支取救助金人员备案表》。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工作不重视、核查不到位、工作不细致等出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等负面问题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