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京镇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全面准确掌握困境儿童的生活状况和学习情况,充分提升困境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资助对象精准率、制度有效性和管理规范性,加大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和资金的有效管理,根据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我镇现就认真做好全县困境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困境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和年审,全面掌握对象基数和对象基本情况,坚决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
二、年审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
三、年审对象
以2024年2月在册的各类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花名册和2023年第四季度助学资金发放花名册为依据,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对象准确。
(一)困境儿童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4.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对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作减员处理。①儿童死亡的;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③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④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⑤儿童年满18周岁的(仍在校就读,需提供在校证明);⑥儿童自身、父母疾病治愈或家庭生活状况改善的;⑦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的;⑧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二)助学资助
资助对象: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含技工)学生、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助学金。①完成申请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转入下一教育阶段的,需重新申请;②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③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后当月起接续发放。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户籍的低保对象。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具有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户籍的残疾人。
3.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残疾类别为智力和精神的具有开云体育足球官网户籍的残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残疾人“两项补贴”:①残疾人死亡的;②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③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⑤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⑥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年审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困境儿童和残疾人是困难群众中的特殊群体,做好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和残疾人保障工作事关增进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审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对辖区困境儿童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排,严格把关,避免漏报错报现象发生,按照程序开展认定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及助学对象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会议、公众号、QQ群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广泛宣传困境儿童、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报程序等规定,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进一步了解残疾人、困境儿童保障及助学政策,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相关资料。各村(社区)要以本次年审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好困境儿童、助学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资料。特别是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扫描上传到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推动两项补贴电子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