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1.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活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的自然现象。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我县常见的地质灾害种类有滑坡、崩塌。
2.什么是崩塌?崩塌发生的前兆特征有哪些?
答: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的地质现象。产生在土体中的崩塌称土崩;产生在岩体中的崩塌称岩崩;规模巨大、涉及山体崩塌的称山崩。
前兆特征:(1)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2)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3)不时偶闻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4)出现热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5)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3.什么是滑坡?滑坡发生的前兆特征有哪些?
答:滑坡是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滑坡的别名叫做地滑,许多山区群众形象地把滑坡称为“走山”。
前兆特征:(1)滑坡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前缘土体出现隆起现象;(2)滑体后缘裂缝急剧加长加宽,新裂缝不断产生,滑体后部快速下错,四周岩土体出现松弛、小型坍滑现象;(3)滑带岩土体因摩擦错动发出声响,并从裂缝中冒出热气或冷气;(4)在滑坡前缘坡脚处,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现象,或出现泉水(井水)突然干枯、井(钻孔)水位突变等异常现象;(5)动物惊恐异常,如猪、狗、牛、羊惊恐不安,不入睡,老鼠乱窜,植物变态,树林枯萎或斜歪等现象;(6)滑体上如有长期位移观测资料,临滑前,无论是水平位移量还是垂直位移量,均会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4.发现山坡有滑坡发生的迹象时应怎么办?
答:发现滑坡滑动迹象时,如斜坡上出现裂缝、地裂缝宽度明显变宽,斜坡体向下移动等,应立即向斜坡下方的村、镇、企事业单位、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等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包括口头、电话)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根据勘测到的情况采取如下对策:(1)组织人员对滑坡滑动进行观测,随时注意滑坡活动动向。(2)拟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包括加强管理滑坡区、崩塌区及其相连的河谷地带。(3)用最快的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灾害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地灾办、县民政局)报告滑坡活动情况和可能形成的灾害。县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滑坡发展趋势和可能形成的灾害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并制定防灾、减灾对策。
5.崩塌、滑坡防治可采取的哪些主要工程措施延缓或阻止滑坡发生?
答:(1)排水,消除或减轻水的危害。主要手段有截引地表水(设置外侧截水沟、滑坡地表排水沟)、疏干地下水(水平钻孔、水平坑道、盲沟等排水);(2)改变滑坡体的平衡条件,主要手段有削坡、压脚、锚固、修筑挡土墙、设置抗滑桩等;(3)夯实滑坡体内的表面裂缝,防止地表水灌入;(4)应立即停止可能诱发滑坡滑动的生产生活活动,如开挖坡体、爆炸、向滑坡区大量排弃生活废水等。
6.滑坡发生时可采取哪些避险自救措施?
答:首先应保持冷静,不能慌乱。要迅速环顾四周,向较为安全的地段撤离。跑离时,以向两侧跑为最佳方向。如果在向下滑动的山坡中,向上或向下是很危险的。当遇无法跑离的高速滑坡时,更不能慌乱,在一定条件下,如滑坡呈整体滑动时,原地不动或抱住大树等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自救措施。
7.地质灾害诱发的原因有哪些?
答:(1)自然因素:降雨、风化裂隙、地下水、河流溪沟冲刷、地震、重力卸荷、地形地貌等。(2)人为因素:滥砍滥伐森林、陡坡耕作、采矿、筑路、开挖边坡、加载、排水不当、爆破等。
8.基层组织如何有效预防地质灾害?
答:乡镇、村(居)、社区必须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预警信号可采用电话、广播、敲锣、口哨或高声呼喊等方式。
9.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特点如何?
答: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从年际来看,我县的地质灾害集中发生在地震活跃期和丰水年;二是从年内看,地质灾害发生在雨季,即频繁发生期为5—10月,密集发生期为5—8月;三是我县夏秋多夜雨,导致滑坡等地质灾害夜发率高。
10.地质灾害防治主要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二十六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