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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镇安全文明养犬告知书

2025-01-16 09:18
 来源: 白衣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镇犬只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规定,现就镇域内犬只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个人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且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二、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的,须到白衣镇畜牧站为犬只注射疫苗,取得免疫证明后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准养证。

三、饲养犬只应拴(圈)养于犬主生活区所在的户(宅)院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超市、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四、被狂犬或疑似患狂犬病的其他动物咬伤的人,应立即到白衣镇卫生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五、即日起对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圈)养犬只、非法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予以捕杀;对不按规定登记养犬、免疫和年检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派出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和年检手续。

六、养犬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养犬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清除;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犬只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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