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体育足球官网综合行政执法局: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县级部门权责清单(更新版)
2025-05-23 11:19
来源: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省级实施部门 | 本级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及免责情形 | 监管方式 | ||
4578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第六十四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79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0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1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2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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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 | 行政 处罚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4 | 行政 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5 | 行政 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6 | 行政 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7 | 行政 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588 | 行政 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3.《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矿管股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暂停 |
4589 | 行政 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
矿管股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审查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单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评估完成后进行审核并备案。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以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价款征收。 3.决定责任:做出缴款决定,开具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 采矿权人持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缴纳价款。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矿山资源量进行复核,通过程序追缴和退还相应价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0 | 行政 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矿管股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提交的相关材料,取得合法采矿权的,对采矿权人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采矿权使用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1 | 行政 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六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修复耕保股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报单位及时上缴费用,并对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2 | 行政 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修复耕保股 | 1.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上报所需材料及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申报单位及时上缴费用,并对临时占用耕地和复垦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3 | 行政 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自然资源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送达催告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执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强制的时间、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4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4.《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第七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核定登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4.送达责任:核发相关权利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办件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向产权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508 | |
4595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受理责任:负责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送达责任:决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6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核定登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4.送达责任:核发相关权利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办件结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7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矿管股 | 1.受理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确认。 4.送达责任:决定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8 | 行政 裁决 |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矿管股 | 1.受理责任:负责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相关业务工作。 2.审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5.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599 | 行政 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 1.受理责任: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相关业务工作。 2.审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后,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5.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6.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0 | 行政 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监察大队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告知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签字回执。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1 | 行政 检查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 修复耕保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测绘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 2.处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2 | 行政 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款 | 执法监察大队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取得部、省、市、县有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进行定期年检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对生物化石保护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符合移送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5.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3 | 行政 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三款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矿管股、执法监察大队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取得部、省、市、县有效探矿、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年检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探矿权、采矿权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符合移送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5.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4 | 行政 检查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矿管股、执法监察大队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所有取得部、省、市、县有效探矿、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年检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探矿权、采矿权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符合移送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5.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5 | 行政 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及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6 | 行政 奖励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
修复耕保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上报自然资源部。 3.审核公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请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源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7 | 行政 奖励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
矿管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区县人民政府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找矿技术等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3.审核公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审批或转报自然资源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8 | 行政 奖励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地质灾害防治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区县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提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09 | 行政 奖励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七条 | 修复耕保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本农田保护先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转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3.审核公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场所、网站将内容进行公示公告。 4.表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省自然资源厅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0 | 行政 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九条 | 矿管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政府古生物化石领导小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古生物化石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1 | 行政 奖励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 地籍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阶段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新增 |
46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项责任: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由本级政府行使 |
4614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处置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 |
权益开发和利用股 | 1.立项责任: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信息公开。 2.审查责任:分情形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采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按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责任清单执行。 3.预防和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管理,防止因政府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申报动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解释备案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解释备案责任。 6.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5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权益开发和利用股 | 1.立项责任: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拟收回土地有关情况。 3.审查责任:草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 4.决定阶段责任: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发布收回公告,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5.实施阶段责任:按规定签订收回土地协议,实施收回工作,注销原土地登记。 6.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加强监管。 7.解释备案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解释备案责任。 8.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项责任:负责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5.《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6.《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8.《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9.《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 |
权益开发和利用股 | 1.立项责任: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初审,开展现场踏勘、权属核查。 4.决定责任: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处置批复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加强监管。 7.解释备案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解释备案责任。 8.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1.立项责任:负责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划的,出具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的,出具整改通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规划巡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用地规划股 | 1.立项责任: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划、资料齐全以及按程序调整审批通过后出具规划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3.决定责任:予以审查通过并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将审查通过方案抄送执法监管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建设用地规划股 | 1.受理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按照规划方案和规划许可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要求。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出具整改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规划巡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22 | 行政 许可(中央在川单位) |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国家清单第166项)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款、二款,第十九条 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条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23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第六十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4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5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6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7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8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29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0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1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2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3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4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5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6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7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38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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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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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五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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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2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3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4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5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6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测绘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7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8 | 行政处罚(中央在川单位) |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资源督察股、执法监察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上级部门转办、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666 | |
4649 | 行政检查(中央在川单位)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测绘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 2.处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50 | 其他行政权力(中央在川单位)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1.立项责任: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公布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4651 | 行政 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国家清单第641项)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办理指南详见:http://bzs.sczwfw.gov.cn/ |
4652 | 行政 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626项)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办理指南详见:http://bzs.sczwfw.gov.cn/ |
4653 | 行政 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国家清单第975项)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外商投资电影院及放映经营许可办理指南详见:http://bzs.sczwfw.gov.cn/ |
4654 | 行政 检查 |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检查责任: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统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55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新闻出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56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或者印刷、复制、发行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版、进口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57 | 行政 处罚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版、进口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58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59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0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复制单位涉嫌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1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或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涉嫌印刷或者复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2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规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涉嫌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3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涉嫌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4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涉嫌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6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版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7 | 行政 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音像出版单位或者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涉嫌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8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69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违反规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违反规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0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1 | 行政 处罚 |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涉嫌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2 | 行政 处罚 |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3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业经营者涉嫌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4 | 行政 处罚 |
对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业经营者涉嫌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5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业经营者涉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与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4676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业经营者涉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7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业经营者涉嫌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8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79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0 | 行政 处罚 |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1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或者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征订、销售出版物在省内有重大影响、涉及外国的违法行为(此表述是否准确),发现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2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3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或者核查有关证明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4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5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6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或者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7 | 行政 处罚 |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8 | 行政 处罚 |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89 | 行政 处罚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0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1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2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嫌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3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4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对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或者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6 | 行政 处罚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7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或者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或者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送交样本(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8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699 | 行政 处罚 |
对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者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者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0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违禁内容的内部资料、违规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2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3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4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5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6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7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不具备发行资质或未按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有关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不具备发行资质或未按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有关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8 | 行政 处罚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或者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09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或者张贴和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或者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0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或者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在经营场所(网页)明显处张挂(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链接标识)的或者转让、租借、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1 | 行政 处罚 |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2 | 行政 处罚 |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或者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3 | 行政 处罚 |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涉嫌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4 | 行政 处罚 |
对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不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5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6 | 行政 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或者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或者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7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时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时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8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调剂、添货、零售、售后服务或者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调剂、添货、零售、售后服务或者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19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未按时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未按时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0 | 行政 处罚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1 | 行政 处罚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或者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或者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2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3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4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5 | 行政 处罚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未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供研究、教学参考、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6 | 行政 处罚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者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涉嫌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者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7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8 | 行政 处罚 |
对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未依法依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未依法依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29 | 行政 处罚 |
对拒绝提供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0 | 行政 处罚 |
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1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2 | 行政 处罚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3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4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6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7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8 | 行政 处罚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39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0 | 行政 处罚 |
对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1 | 行政 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2 | 行政 处罚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3 | 行政 处罚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4 | 行政 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名称或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名称),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5 | 行政 处罚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6 | 行政 处罚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7 | 行政 处罚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8 | 行政 处罚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49 | 行政 处罚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0 | 行政 处罚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1 | 行政 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3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4 | 行政 处罚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5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影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6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7 | 行政 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8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59 | 行政 处罚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0 | 行政 处罚 |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1 | 行政 处罚 |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2 | 行政 处罚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3 | 行政 处罚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4 | 行政 处罚 |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5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6 | 行政 处罚 |
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7 | 行政 处罚 |
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8 | 行政 处罚 |
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69 | 行政 处罚 |
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70 | 行政 处罚 |
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71 | 行政 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好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72 | 行政 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省电影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好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73 | 行政 强制 |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 出版发行电影股(传媒监管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好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6778 | |
4774 | 行政 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国家清单第237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第二款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75 | 行政 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家清单第245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76 | 行政 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国家清单第251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2、《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77 | 行政 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国家清单第252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78 | 行政 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255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四、十一、十五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79 | 行政 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56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0 | 行政 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国家清单第257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二十九、三十一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1 | 行政 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国家清单第258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2 | 行政 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国家清单第254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3 | 行政 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国家清单第260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三十九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4 | 行政 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家清单第259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自规局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自规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5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国家清单第264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6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国家清单第265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7 | 行政 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8 | 行政 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89 | 行政 征收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0 | 行政 征收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1 | 行政 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2 | 行政 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3 | 行政 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4 | 行政 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5 | 行政 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6 | 行政 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7 | 行政 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3次部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年10月12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3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8 | 行政 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799 | 行政 检查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006年12月25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0 | 行政 检查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1 | 行政 检查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6月25日发布,2014年9月1日施行)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2 | 行政 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3 | 行政 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40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4 | 行政 检查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5 | 行政 检查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3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6 | 行政 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7 | 行政 检查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8 | 行政 检查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发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09 | 行政 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3月22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0 | 行政 检查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5条第3款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1 | 行政 检查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2 | 行政 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3 | 行政 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4 | 行政 奖励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原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5 | 行政 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3年8月1日施行)第13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5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5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2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发布施行)第1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第49条第1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5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42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条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10条第2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实施)第8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0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18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1·4款审核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3 | 其他行政权力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12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24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6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7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2012年3月29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3条第2款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56条第1款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8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39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0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1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发布施行)第1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5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4847 | 行政 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48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49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8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0 | 行政 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2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3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4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5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6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7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8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59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0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1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3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4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5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6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7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8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69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0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1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2 | 行政 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3 | 行政 处罚 |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4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5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6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7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8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79 | 行政 处罚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0 | 行政 处罚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1 | 行政 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2 | 行政 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3 | 行政 处罚 |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4 | 行政 处罚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5 | 行政 处罚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6 | 行政 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7 | 行政 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8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89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0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1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2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3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4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5 | 行政 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6 | 行政 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或者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7 | 行政 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8 | 行政 处罚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899 | 行政 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0 | 行政 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1 | 行政 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2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3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4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5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6 | 行政 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7 | 行政 处罚 |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8 | 行政 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09 | 行政 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0 | 行政 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 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 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 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 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 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 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1 | 行政 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2 | 行政 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3 | 行政 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 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4 | 行政 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5 | 行政 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6 | 行政 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7 | 行政 处罚 |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8 | 行政 处罚 |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19 | 行政 处罚 |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0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1 | 行政 处罚 |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2 | 行政 处罚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3 | 行政 处罚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4 | 行政 处罚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5 | 行政 处罚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6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7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8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29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0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1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2 | 行政 处罚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3 | 行政 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4 | 行政 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5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6 | 行政 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7 | 行政 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8 | 行政 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39 | 行政 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0 | 行政 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1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2 | 行政 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3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4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5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6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7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8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49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0 | 行政 处罚 |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1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2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3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4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5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6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7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8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59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0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1 | 行政 处罚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2 | 行政 处罚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3 | 行政 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商业、服务摊点涉嫌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4 | 行政 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5 | 行政 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6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7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8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69 | 行政 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0 | 行政 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县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1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2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3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4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5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6 | 行政 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7 | 行政 处罚 |
对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擅自承接工程项目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8 | 行政 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79 | 行政 处罚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0 | 行政 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1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2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3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4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5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7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8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89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县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0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1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2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3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4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5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6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7 | 行政 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8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4999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0 | 行政 处罚 |
对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1 | 行政 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送达催告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执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行政强制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2 | 行政 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3 | 行政 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4 | 行政 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催告责任:送达催告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执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政强制的时间、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5 | 行政 处罚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6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7 | 行政 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8 | 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涉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09 | 行政 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0 | 行政 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巡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等,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情形。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1 | 行政 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巡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等,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情形。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2 | 行政 处罚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3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4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5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6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7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8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19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0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1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2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3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4 | 行政 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5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6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7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8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29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0 | 行政 处罚 |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1 | 行政 处罚 |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城镇综合管理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2 | 行政 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3 | 行政 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4 | 行政 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5 | 行政 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6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巡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等,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情形。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7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8 | 行政 处罚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巡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等,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情形。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39 | 行政 处罚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0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1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2 | 行政 处罚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 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3 | 行政 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4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5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6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7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8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49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0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1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2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3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4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5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6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7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8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59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0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1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2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3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4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5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6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竣工验收后未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7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8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69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县、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0 | 行政 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 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1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2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3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4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5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6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7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8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79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0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1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2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3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4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5 | 行政 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7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8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89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 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 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0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1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2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3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县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4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5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7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8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县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099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0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1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2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3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4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5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7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8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09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0 | 行政 强制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绿化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
5111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
5112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3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4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5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管理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7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8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19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0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1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2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3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4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5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6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7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8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29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0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1 | 行政 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2 | 行政 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3 | 行政 处罚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4 | 行政 处罚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5 | 行政 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6 | 行政 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7 | 行政 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8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39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0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1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2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3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4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5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6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7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8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49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0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1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2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3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4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5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6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7 | 行政 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8 | 行政 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59 | 行政 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0 | 行政 处罚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1 | 行政 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2 | 行政 处罚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3 | 行政 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4 | 行政 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5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6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7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8 | 行政 处罚 |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69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县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县,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0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1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3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4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5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6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7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8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79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0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1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2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3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4 | 行政 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5 | 行政 处罚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6 | 行政 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7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8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89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0 | 行政 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1 | 行政 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2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3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4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5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6 | 行政 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7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8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199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0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1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2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3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4 | 行政 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5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6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7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8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09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0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1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2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3 | 行政 处罚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物业管理条例》(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4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5 | 行政 处罚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6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7 | 行政 处罚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8 | 行政 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19 | 行政 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立案责任:发现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0 | 行政 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1 | 行政 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县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股室及下属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V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2 | 行政 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3 | 行政 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4 | 行政 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等违法行为(或者县级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5 | 行政 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家清单第249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及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各区分局(大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6 | 行政 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家清单第250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66项、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及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各区分局(大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7 | 行政 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国家清单第267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及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城区各中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第二条第八款、第十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立项责任: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的必要性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按照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29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临时便民摊点能否设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设置临时便民服务摊点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各区分局(大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30 | 行政 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国家清单第247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及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各区分局(大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31 | 行政 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国家清单第268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规划、市容市容貌标准、道路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城区各中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32 | 行政 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857 | 办理指南详见:http://www.sczwfw.gov.cn |
5233 | 行政 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66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5234 | 行政 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国家清单第269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5235 | 行政 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国家清单第248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 派驻市民之家窗口、法制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规划、市容市容貌标准、道路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城区各中队依法开展监管活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8025 | 新增 |
5236 | 行政 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国家清单第187项) | 自然资源厅 | 县自规局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建设用地规划股、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按照已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446 | |
5237 | 行政 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国家清单第253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住建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5238 | 行政 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国家清单第261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自规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与文物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5239 | 行政 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262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自规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与文物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5240 | 行政 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国家清单第263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县自规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与文物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5241 | 行政 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7-6222666 | |
5242 | 行政 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7-6222666 | |
5243 | 行政 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7-6222666 | |
5244 | 行政 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免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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