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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五张清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025-01-26 15:55
 来源: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综合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处置措施 备注
      1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恢复原状;4.适用范围不包括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责令恢复原状;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2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3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4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5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6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7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8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9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10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11 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12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或清除;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处置措施 备注
      1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在期限内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1、责令限期拆除;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2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3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4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主动或及时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5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6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区别于“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7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8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9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3.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4.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 1、责令改正;
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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