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第三批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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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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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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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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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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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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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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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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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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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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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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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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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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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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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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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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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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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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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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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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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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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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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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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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