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第四批)
2025-01-14 11:29
来源: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行政审批和数据局
省级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第四批),共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212项,其中,新增28项、取消11项、变更173项。在变更事项中,经信、卫健、自然资源部门共169项行政权力涉及实施主体变更。
省级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第四批) | |||||||||||||||
序号 | 对应 省直部门 |
清单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1 | 省药监局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 | √ | √ | ||||||||
2 | 省药监局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销毁 | √ | √ | √ | ||||||||
3 | 省药监局 | 4434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4 | 省药监局 | 44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5 | 省药监局 | 44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6 | 省药监局 | 45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7 | 省药监局 | 455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 √ | √ | √ | ||
8 | 省药监局 | 448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 √ | √ | ||
9 | 省药监局 | 456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0 | 省药监局 | 45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1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 | √ | ||||||||
12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本地区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商用密码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13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 ||||||||
14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0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1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2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3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未按要求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或未通过评估且未进行改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对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施加不当影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省密码管理局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用密码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 √ | √ | √ | ||||||||
28 | 省市场监管局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六条、《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行使 | |||||||
29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能源局实施 | ||||||
30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 | 行政奖励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能源局实施 | ||||||
31 | 商务厅 | 2594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32 | 商务厅 | 2595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33 | 商务厅 | 2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 | √ | √ | 取消 | |||||||
34 | 民政厅 | 2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 | 取消 | |||||||
35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6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7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8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9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0 | 自然资源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1 | 自然资源厅 | 3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税务部门行使 | ||||||
42 | 自然资源厅 | 4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税务部门行使 | ||||||
43 | 自然资源厅 | 115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44 | 自然资源厅 | 1038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5 | 自然资源厅 | 10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46 | 自然资源厅 | 107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7 | 自然资源厅 | 115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98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4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99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取消 | |||||||
50 | 生态环境厅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 | √ | √ | ||||||||
51 | 省卫生健康委 | 2886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2 | 省卫生健康委 | 288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3 | 省卫生健康委 | 288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4 | 省卫生健康委 | 2889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5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0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6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7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8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59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60 | 省卫生健康委 | 28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61 | 省卫生健康委 | 2917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2 | 省卫生健康委 | 2937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3 | 省卫生健康委 | 2938 | 行政处罚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4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0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5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未按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6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7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8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69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70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1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2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8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3 | 省卫生健康委 | 29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4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0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5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6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7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3 | 行政处罚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8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79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80 | 省卫生健康委 | 29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81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2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4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3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4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5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6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7 | 省卫生健康委 | 296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8 | 省卫生健康委 | 29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89 | 省卫生健康委 | 29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90 | 省卫生健康委 | 297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91 | 省卫生健康委 | 298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2 | 省卫生健康委 | 298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3 | 省卫生健康委 | 2987 | 行政处罚 | 对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4 | 省卫生健康委 | 298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5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3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6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4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7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5 | 行政处罚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8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99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0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8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1 | 省卫生健康委 | 299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2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3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4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5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3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6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7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8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09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7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0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8 | 行政处罚 | 对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1 | 省卫生健康委 | 300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2 | 省卫生健康委 | 3016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3 | 省卫生健康委 | 3017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4 | 省卫生健康委 | 301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5 | 省卫生健康委 | 301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放置安全套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6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0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7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1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8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2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19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3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0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1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2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3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7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24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25 | 省卫生健康委 | 3029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6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0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27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申请办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8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3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29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4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0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1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未加强卫生防护,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2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7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3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4 | 省卫生健康委 | 303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5 | 省卫生健康委 | 304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6 | 省卫生健康委 | 3049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7 | 省卫生健康委 | 30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38 | 省卫生健康委 | 305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售、转让和赠送医疗废物的;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39 | 省卫生健康委 | 3056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0 | 省卫生健康委 | 3057 | 行政处罚 | 对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1 | 省卫生健康委 | 30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2 | 省卫生健康委 | 3062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43 | 省卫生健康委 | 306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44 | 省卫生健康委 | 3069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5 | 省卫生健康委 | 3070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46 | 省卫生健康委 | 308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7 | 省卫生健康委 | 3098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8 | 省卫生健康委 | 3099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49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0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1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2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3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4 | 省卫生健康委 | 310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5 | 省卫生健康委 | 3111 | 行政处罚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6 | 省卫生健康委 | 311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7 | 省卫生健康委 | 3115 | 行政处罚 | 对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8 | 省卫生健康委 | 31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59 | 省卫生健康委 | 31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0 | 省卫生健康委 | 312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1 | 省卫生健康委 | 313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2 | 省卫生健康委 | 3133 | 行政处罚 | 对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3 | 省卫生健康委 | 313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其他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4 | 省卫生健康委 | 313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5 | 省卫生健康委 | 314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6 | 省卫生健康委 | 314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7 | 省卫生健康委 | 314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8 | 省卫生健康委 | 315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69 | 省卫生健康委 | 316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0 | 省卫生健康委 | 316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1 | 省卫生健康委 | 316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2 | 省卫生健康委 | 31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3 | 省卫生健康委 | 31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74 | 省卫生健康委 | 31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75 | 省卫生健康委 | 3174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76 | 省卫生健康委 | 317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7 | 省卫生健康委 | 31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对应省直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调整为省疾控局,继续备注“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78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79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0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1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82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83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4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85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86 | 省卫生健康委 | 2023年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7 | 省卫生健康委 | 113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8 | 省卫生健康委 | 114 | 行政强制 |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89 | 省卫生健康委 | 115 | 行政强制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0 | 省卫生健康委 | 116 | 行政强制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而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1 | 省卫生健康委 | 117 | 行政强制 |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而采取的医学隔离强制措施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2 | 省卫生健康委 | 118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93 | 省卫生健康委 | 120 | 行政强制 | 采取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4 | 省卫生健康委 | 18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5 | 省卫生健康委 | 186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6 | 省卫生健康委 | 187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7 | 省卫生健康委 | 188 | 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98 | 省卫生健康委 | 189 | 行政检查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199 | 省卫生健康委 | 190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0 | 省卫生健康委 | 193 | 行政检查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1 | 省卫生健康委 | 196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02 | 省卫生健康委 | 75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3 | 省卫生健康委 | 80 | 行政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4 | 省卫生健康委 | 81 | 行政奖励 | 对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5 | 省卫生健康委 | 83 | 行政奖励 | 对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的奖励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06 | 省卫生健康委 | 84 | 行政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7 | 省卫生健康委 | 85 | 行政奖励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变更 | 调整为省疾控局实施 | |||||||||
208 | 省卫生健康委 | 87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作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变更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09 | 省卫生健康委 | 2319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对应省直部门为农业农村厅不变,备注由“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调整为“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注:事项从卫生健康部门划出) | |||||||||
210 | 省卫生健康委 | 2320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变更 | 对应省直部门为农业农村厅不变,备注由“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调整为“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注:事项从卫生健康部门划出) | |||||||||
211 | 省卫生健康委 | 308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调查、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变更 | 对应省直部门为省药监局不变,备注由“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调整为“与疾控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注:事项从卫生健康部门划出) | |||||||||
212 | 应急管理厅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 √ | √ | 职责范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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