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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5-04-16 18:17
 来源: 中共巴中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审计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加强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履责,廉洁自律,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上级党组织选派干部兼任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审计对象为实际行使相应职权一年以上的村(居)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和效益情况;

(六)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七)本村(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要求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单位职责

第五条 构建审计监督矩阵,推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有机结合,实现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全覆盖审计监督。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在开展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法对所属村(居)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并依法开展审计业务指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要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村(居)主要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度计划制定前应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等部门进行沟通,统筹开展村(居)财务收支审计、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力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轮审一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村(居)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实施单位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的相关情况,并编制审计方案,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召开进点会议,收集资料,实施现场审计;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后,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根据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补充资料进行研究、核实,出具审计报告,依法依规确定被审计对象应该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四)审计后续阶段: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完成审计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管理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选举之前公布。

第九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连续性。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整改。审计实施单位应及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应给予肯定;对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按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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