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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政策解读

2024-05-21 16:49
 来源: 《烈士褒扬条例》
 作者:办公室

一、烈士的评定

1.文件依据:烈士的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

2.评定条件: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3.评定程序: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4.申报材料:一是须由牺牲者遗属或牺牲者单位(没有单位的可由当地居、村委会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者、公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评烈理由和有关情况。

5.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6.抚恤优待:一是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是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7.证书颁发:一是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二是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是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四是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按下列顺序发给(1)子女;(2)兄弟姐妹。如有多个子女或兄弟姐妹,可有由其商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烈士证明书换(补)发

1.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四川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171号)。

2.提供材料:①持证人申请;②身份证、户口簿;③烈士证书或《烈士英名录》;④持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⑤其他材料等。原持证人已经死亡、变更持证人、未被评定为烈士或烈士身份未确认的不在换发、补发之列。

3.受理时间:每年度集中办理两次,5月30日和11月30日。

三、烈士祭扫

1.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

2.接待烈士亲属范围:组织祭扫的烈属为我国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3.组织形式及时间: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

4.组织接待补助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不予接待。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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