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体育足球官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政执法活动关系自身权益,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违规,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通过电话、邮箱、到访的方式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
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
(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
(三)存在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存在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举报投诉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受理:
(一)案件被申请提交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机关、监察机关、信访机关或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监察程序和信访程序以及机关已作出处理结果的;
(二)不属于本县辖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投诉举报缺乏必要证据材料,经告知后仍未补齐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书面提供以下信息:
(一)具体的执法单位名称或执法人员信息;
(二)具体明确的诉求;
(三)事实依据及相关凭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线索后,应该按照投诉举报人反映信息如实填报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在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立案的,应当向被监督机关送达行政执法监督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举报信息,应在审查期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执法监督调查:
(一)询问相关执法人员;
(二)查看涉案书面材料;
(三)要求相关单位回复、协助调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经调查后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撤销立案并通知被监督机关及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监督机关的确有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活动,但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向被监督机关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主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监督机关确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执法活动,应向被监督机关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被监督机关逾期拒不改正的,监督机关应作出向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载明处罚措施,并将执法监督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办理期限:
(一)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需延长期限的,应向
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信息告知被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及被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在新闻报道等其他场合公开。
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