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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足球官网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

2024-11-15 15:03
 来源: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镇(街道)依法行政,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从推进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规范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出发,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工作。党的规范性文件、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审查机构、队伍与机制

(一)审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牵头机构。所在地的司法所、外聘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该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业务的协助机构,负责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查队伍

审查机构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兼)职审查人员。

原则上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聘请的法律顾问、辖区司法所、辖区法庭、辖区派出所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审查机制

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一办一所一法律顾问”的审查机制。

司法所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街道)重大会议,为相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审查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的行政决策事项。

审查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被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包含但不限于“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文字。

下列文件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2.商洽性工作函;

3.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5.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规定;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2.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3.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4.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5.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三)行政机关合同

行政机关合同指镇(街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

审查机构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2.招商引资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

4.征收补偿合同;

5.政府投融资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机构应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行政拘留;

6.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7.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是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审查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5.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3.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起草经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采纳情况;

5.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的有关情况,根据事项内容确定;

6.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行政机关合同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合同草案;

3.合同附件;

4.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及其重要条款说明;

5.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主体情况、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等;

6.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行政执法决定草案;

3.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程序性材料;

5.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审查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

经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满足以下要求:

1.决策事项符合乡镇(街道)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制定主体有相应的权限;

2.文件制定程序符合要求;

3.文件没有涉及法律专属事项;

4.文件没有无依据而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5.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许可;

6.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处罚;

7.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强制;

8.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

9.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证明;

10.文件没有违规设置不公平竞争措施;

11.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评比、达标、表彰措施;

12.文件没有违规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13.文件没有违规设定企业登记事项;

14.文件没有违规设置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规定;

15.文件没有违规设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

16.文件没有违规设置与上位法或上位文件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二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符合国家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

2.文件的实施不会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重大风险;

3.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名称使用恰当;

2.体例格式规范;

3.文字表述准确。

(三)行政机关合同

经审查,行政机关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主体具备主体资格;

2.合同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3.数量条款明确具体无歧义;

4.质量要求明确,不低于强制性标准;

5.价款与报酬符合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税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支付方式及期限明确具体;

6.履行期限明确具体;

7.保密条款、信息公开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8.知识产权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9.合同签订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10.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具体公平,具有可执行性;

11.合同解除条件清晰明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2.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3.合同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

14.合同用词明确具体无歧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经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4.行政执法决定裁量权行使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合法。

六、审查方法

审查应采取书面审查或运用互联网在线审查等方式进行。

(一)合法性审查依据参照附件一。审查依据将随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更新和充实。

(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办机构、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被审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2.调取或者复制与被审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3.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提出意见。

七、审查程序

(一)审查步骤

1.草案完成起草后,起草机构应向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提交审议报告、草案文本、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

2.镇(街道)党政办公室认为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向审查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函、草案文本、草案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

3.审查机构应对草案进行形式审查。

4.经审查认为草案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回复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5.经审查认为草案属于审查范围的。

6.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齐全的,应启动合法性审查。

7.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启动合法性审查。

8.审查过程中发现草案内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审查机构应与承办机构沟通、协调,视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论证。

9.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回复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同时抄送承办机构。

10.审查流程见附件二。

11.审查所需文书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二)审查期限

1.审查一般应在启动审查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颁布实施相关文件、作出决策或执法决定的,宜缩短审查时间。

3.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 个工作日。

4.对于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审查,应在竞争性文件发布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意见出具

一是审查机构根据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性审查依据规定,且与国家政策或者改革方向一致的事项,应通过审查;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但符合国家政策或者改革方向的,可通过审查,同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3.形式不规范或制定程序不合法但可以补正的事项,原则上宜通过审查,但应要求承办机构先行补正,再提请乡镇(街道)审议或决定;

4.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不予通过审查,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依据;

5.内容超越镇(街道)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建议不予提请作出或提请有权机关作出。

二是审查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事项名称;

2.审查过程;

3.审查结论和具体的意见、建议;

4.审查依据及理由;

5.印章和审查时间;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是意见处理:

1.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及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并根据意见作相应修改。

2.承办机构认为审查意见无法采纳的,应与审查机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乡镇(街道)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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