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体育足球官网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镇(街道)依法行政,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从推进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规范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出发,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工作。党的规范性文件、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审查机构、队伍与机制
(一)审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牵头机构。所在地的司法所、外聘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该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业务的协助机构,负责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查队伍
审查机构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兼)职审查人员。
原则上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聘请的法律顾问、辖区司法所、辖区法庭、辖区派出所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审查机制
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一办一所一法律顾问”的审查机制。
司法所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街道)重大会议,为相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审查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的行政决策事项。
审查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目录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被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包含但不限于“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文字。
下列文件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2.商洽性工作函;
3.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5.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规定;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2.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3.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4.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5.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三)行政机关合同
行政机关合同指镇(街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
审查机构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2.招商引资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
4.征收补偿合同;
5.政府投融资合同;
6.政府采购合同;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机构应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5.行政拘留;
6.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7.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是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4.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5.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审查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5.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3.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起草经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采纳情况;
5.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的有关情况,根据事项内容确定;
6.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行政机关合同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合同草案;
3.合同附件;
4.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及其重要条款说明;
5.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主体情况、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等;
6.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查材料包括:
1.送审函;
2.行政执法决定草案;
3.法律依据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程序性材料;
5.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审查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
经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满足以下要求:
1.决策事项符合乡镇(街道)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制定主体有相应的权限;
2.文件制定程序符合要求;
3.文件没有涉及法律专属事项;
4.文件没有无依据而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5.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许可;
6.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处罚;
7.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强制;
8.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
9.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证明;
10.文件没有违规设置不公平竞争措施;
11.文件没有违规设置评比、达标、表彰措施;
12.文件没有违规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13.文件没有违规设定企业登记事项;
14.文件没有违规设置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规定;
15.文件没有违规设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
16.文件没有违规设置与上位法或上位文件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二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符合国家改革和形势发展需要;
2.文件的实施不会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重大风险;
3.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名称使用恰当;
2.体例格式规范;
3.文字表述准确。
(三)行政机关合同
经审查,行政机关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主体具备主体资格;
2.合同标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3.数量条款明确具体无歧义;
4.质量要求明确,不低于强制性标准;
5.价款与报酬符合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税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支付方式及期限明确具体;
6.履行期限明确具体;
7.保密条款、信息公开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8.知识产权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9.合同签订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10.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具体公平,具有可执行性;
11.合同解除条件清晰明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2.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3.合同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
14.合同用词明确具体无歧义。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经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相应的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4.行政执法决定裁量权行使适当;
5.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合法。
六、审查方法
审查应采取书面审查或运用互联网在线审查等方式进行。
(一)合法性审查依据参照附件一。审查依据将随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更新和充实。
(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办机构、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被审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2.调取或者复制与被审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3.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提出意见。
七、审查程序
(一)审查步骤
1.草案完成起草后,起草机构应向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提交审议报告、草案文本、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
2.镇(街道)党政办公室认为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向审查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函、草案文本、草案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
3.审查机构应对草案进行形式审查。
4.经审查认为草案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回复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5.经审查认为草案属于审查范围的。
6.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齐全的,应启动合法性审查。
7.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启动合法性审查。
8.审查过程中发现草案内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审查机构应与承办机构沟通、协调,视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论证。
9.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回复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同时抄送承办机构。
10.审查流程见附件二。
11.审查所需文书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二)审查期限
1.审查一般应在启动审查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颁布实施相关文件、作出决策或执法决定的,宜缩短审查时间。
3.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 个工作日。
4.对于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的审查,应在竞争性文件发布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意见出具
一是审查机构根据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性审查依据规定,且与国家政策或者改革方向一致的事项,应通过审查;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但符合国家政策或者改革方向的,可通过审查,同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3.形式不规范或制定程序不合法但可以补正的事项,原则上宜通过审查,但应要求承办机构先行补正,再提请乡镇(街道)审议或决定;
4.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不予通过审查,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依据;
5.内容超越镇(街道)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建议不予提请作出或提请有权机关作出。
二是审查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事项名称;
2.审查过程;
3.审查结论和具体的意见、建议;
4.审查依据及理由;
5.印章和审查时间;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是意见处理:
1.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及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并根据意见作相应修改。
2.承办机构认为审查意见无法采纳的,应与审查机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乡镇(街道)相关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