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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2023-05-16 13:19
 来源: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发展和改革局
开云体育足球官网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本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106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国家清单第2项)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办法》
行政审批股、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0827-6228685
1063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国家清单第730项)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能源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许可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许可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原因。
4.解释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新增
1064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国家清单第731项)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能源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许可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许可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原因。
4.解释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新增
1065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责任: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 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66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责任: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 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 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价 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6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68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6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2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3 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5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涉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7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涉嫌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涉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79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8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8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涉嫌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82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2.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3.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的;4.执法粗暴、野蛮,造成不良影响;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8.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9.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1.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1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0827-6222637
1083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6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7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89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能源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事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0 行政处罚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处以罚款。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罚款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4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7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
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099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0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1 行政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6 行政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7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8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
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0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六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
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 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2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3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4 行政处罚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5 行政处罚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第五条、第五十条 能源股 1.立案责任: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6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能源股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第五十三条 能源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能源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 道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1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0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能源股 1.催告责任:通过巡查、群众投诉,发现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并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清楚的,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进行公告。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1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 条例》 价格认证中心 内容涉密,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 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2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综合股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节能监察要求履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新增
1123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4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节能监察中心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推荐证明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及时公示相关受表彰信息。
4.表彰责任:形成表彰名单及时公布奖励名单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5 其他行政权力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价格认证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价合理性评审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6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 1. 立项责任: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 所需的资料。
2. 审查责任: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 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 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 面的意见等。
3. 决定公布责任: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制定价格的依据;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作出决定的定价机 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 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4. 解释备案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7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在线审批监管审批平台进行备案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备案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原因。
4.解释备案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8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省粮食和储备局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备案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原因。
4.解释备案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1129 其他行政权力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省能源局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能源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确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备案信息,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原因。
4.解释备案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
5490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国家清单第 1 项)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县发展和改革局(非技术改造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 号)《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637、0827-622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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